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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收住制度重症医学科收住病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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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收住制度为合理使用重症医学科病床,充分发挥重症医学科人员和设备的配置优势,方便管理,特制定本收住制度。1、收住原则:(1)收住各科具有监护指征的危重患者。(2)谢绝各类可能造成传染性扩散的患者和精神病类者。2、收住指征:(I) 心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塞,恶性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等。⑵ 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⑶ 各种类型休克。(4)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5)心、肺等外科重大手术后。⑹ 急性高位截瘫,格林巴利氏综台征。(7)心脏创伤性检查或介入治疗后。⑻ ARDS 和 ACI⑼ 脑血管意外。(10)酒精中毒和各种药物中毒。(II)重症感染(12)四类手术病人(手外科除外)。(13)术中输血> 4mlo(14)需进行特级护理的病人。(15)行全身麻醉后的病人。(16)年龄在 12 岁以下或 75 岁以上的术后病人。(17)需进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患者。(18)各类休克。(19)心肺脑复苏的病人。(20)ASAIII 级及 III 以上的手术。(21)车祸、坠落等造成较严重多发伤、复合伤。(22)多发肋骨骨折伴胸腔引流。(23)消化道大出血。(24)溺水、电击伤。(25)内分泌急症(如甲亢危象、甲低危象等)3、收住注意事项:(1)收住需办理转科手续或住院手续。(2)所有患者入科时均进行一次 APACHE 评分。(3) 转科前有关科室将患者的病种、病情、可能需要监护的项目,准备实行的诊治措施,及时通知重症医学科,便于重症医学科做好相应准备。(4)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出重症医学科。⑸ 医保患者收住,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6)特别原因需收住者,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⑺ 有收住指征但无经济承受能力者,必须请示行政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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