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人员培训制度1、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2、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3、司炉的基本条件是:(1)年满 18 周岁;(2)身体健康,没有阻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文化程度要求:1、II 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III、IV 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5、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见附录),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6、炉培训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1)取证考试的培训时间① 理论培训时间:1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180 学时,11、I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120 学时,V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60 学时。② 实际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间:1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6 个月,II、III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3 个月,IV 类司炉一般不少于 1 个月。2、复审考试的培训时间应予以缩短。7、司炉培训和考试的有关资料,应与《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一起存档。8、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和考试合格的司炉,发放司炉证,并注明其类别。9、司炉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10、持低类别司炉证的司炉要升为高类别时,应经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更换司炉证。司炉在操作新炉型前,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培训。11、司炉证每两年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司炉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