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 支行(以下简称XX 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2025]第 4 号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纳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三条 XX 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第六条 XX 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 XX 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 XX 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 XX 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含 10 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 XX 支行收缴行为的。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 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九条 XX 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