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 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讨论院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公司与其分公司、子公司、讨论院之间签订 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 分公司、子公司、讨论院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 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 的合同;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而需要签 署的合同;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合同; (四)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合同;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六)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七)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八)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 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九)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十一) 其他的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