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筒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一节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一、安全管理及机构设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还规定指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炭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企业施工安全的指南;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措施,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完善安全保障设施,保证安全施工
各级行政、技术等职能部门履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制
煤炭施工企业应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施工的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1、安全监察《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指出“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因此,承建本矿井的施工的法人单位,需设驻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处和安全监察员,配备安全监察处长 1 名,主任工程师 1 名,安全监察员 1~2 名
驻工程处安全监察处长代表建设公司经理对所驻工程处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并对经理负责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履行职责,工程处安全监察处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安全监察工作制度;(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专业技术巡回监督检查制度;(4)矿井事故隐患追踪监督检查制度;(5)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度;(6)安全监督例会,调度汇报工作制度;(7)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制度
驻工程处安全监察员有以下权利和职责:(1)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2)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提出依法罚款或行政处罚建议;(3)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直接向建设公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