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借款还不出,用房屋抵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讲解了一个从2007年到2012年先后经历四级法院审理的案子
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到底是无效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约定
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说理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的区别
案情介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商铺
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14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14套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何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
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
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争议焦点1、双方是民间借款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