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制定的修缮修理合同北京工商制定的修缮修理合同 BF—2001—0307 北京市修缮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第一条 修缮修理项目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修缮修理项目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或工作量 酬劳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材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材料名称 商标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人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 材料费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三条 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修缮修理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第五条 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第八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九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十条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的时间、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修缮修理项目验收的标准、方法及时间: 。第十二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 元。第十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保修期限: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 。第十六条定作人违约责任: 。 承揽人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定作人定作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承揽人(章):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