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_物业经理人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治理,严厉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 天,“春节“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 3 天;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难产假增加 15 天
4、规划生育假: 按医院《规划生育工作治理实施方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值理由,不得请事假
确有特别缘由请事假者,5 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 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 3 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讨论生,必需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
复试假 5 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讨论生,必需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
复试假 10 天
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