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 1
1 条 为使我国得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得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得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得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得永久性得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得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与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得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4 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得选择,应根据城镇与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与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利用情况、地形与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得不同地区可采纳不同得排水制度,新建地区得排水系统宜采纳分流制
0、5 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得污水与污泥处理与处置协调
ﻫ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与污泥
ﻫ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与雨水得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与处置得可能性
ﻫ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得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与污水厂等得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与污泥得排放与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得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与生产实践经验得基础上,积极采纳经过鉴定得、行之有效得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