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灾备份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备份管理工作,合理存储历史数据及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备份管理工作应由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
备份管理人员负责制订备份、恢复策略,组织实施备份、恢复操作,指导备份介质的取放、更换和登记工作
日常备份操作可由备份管理人员或机房值班人员完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信息中心所有关键系统的备份管理工作
第二节备份策略第四条 备份频率:一
对于与业务相关的各种业务、财务、OA 系统数据须每天进行备份;二
对于 GIS 数据、电子影像数据须每周进行备份;三
数据被大规模更新前后,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四
在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发生重大改变前后,须对系统和应用程序进行备份
第五条 备份数据保留时间:各种业务数据须永久保存
第六条 备份存储和备份介质管理:一
对数据、操作系统以及程序的备份,须保存在两份介质中,一份存放在本地,另一份存放在异地;二
备份介质,无论是存放在本地还是异地,须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保证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三
在备份介质上,须有唯一标识,标明备份的内容和日期;四
在本地和异地建立一份备份介质目录清单,用以记录备份介质的位置、内容和数据保留期限等
第七条 备份恢复测试:备份介质中的数据须至少每个月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备份的有效性和备份恢复的可行性
第八条 备份截至销毁:一
备份介质销毁必须经过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才可执行,并由专人对该销毁行为进行记录;二
若备份介质中存放机密数据,在销毁之前,须对备份介质进行处理,使备份介质中的数据处于不可读取状态;三
备份介质销毁后,须在《备份介质登记表》中注明已销毁
第三节备份操作管理第九条 备份申请及备份策略的制定需要经过申请部门填写《数据备份申请表》,提出具体的备份要求,包括备份内容、备份周期等,交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及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