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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毅、黎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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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毅、黎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蓝毅;黎向明【当事人】蓝毅黎向明【当事人-个人】蓝毅黎向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蓝毅【被告】黎向明【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上诉人蓝毅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案合同虽约定本案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与涉外商事集中管辖的规定相悖,不予适用于本案争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9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205:08:46蓝毅、黎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辖终1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向明。审理经过上诉人蓝毅因与被上诉人黎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上诉人蓝毅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案合同虽约定本案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与涉外商事集中管辖的规定相悖,不予适用于本案争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9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张尧审判员尹伊审判员谢冰羚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案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刘冀蓉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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