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尖峰公园旁广告牌经营权合同甲 方: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乙 方: 根据 2025 年 5 月 25 日斗门区尖峰山公园旁广告牌经营权公开竞价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尖峰公园旁三面翻广告牌的经营权,经营期限为 1 年零 11 月,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止
第二条 中标广告牌的地点:斗门区尖峰山公园旁(尖峰桥西转盘西北侧);数量及规格:尖峰公园旁三面翻广告牌一块;距地面高度 2
5 米,面积为长 20 米×高 8 米=160 平方米
第三条 合同价款一、乙方通过报价竞标获得上述广告牌 1 年零 11 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乙方应缴的上述款项不能以任何形式抵顶
二、乙方应缴款项实行分两期付款方式: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50 %的款项共人民币元(¥元),剩余款项共人民币元( ¥ 元 ) 在 2025 年 6 月 1 日前支付,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甲方将收回广告牌经营权,乙方已交的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仅是获得广告牌经营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广告制作费用及经营过程中其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用、维护保养费、电费、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所征收的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收款账户为:单位名称: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井岸支行账 号:078-20252-0012217345012第四条 本合同标的广告牌由乙方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维修和日常维护等费用,经营权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将本合同标的的广告牌完好地交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