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效能刍议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效能刍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管理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进展,大部分农民已积累了一定的原始资本,因此明确一定的合作社等级最低出资额和验资要求,并不会阻碍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却能有效地消除实质上的“单户合作社”和“一户多合作社”现象,同时还能有效地保障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双方的交易安全。 建立合作社年检制度,考虑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程序这本意并不错,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年检制度,增加了对合作社跟踪反馈和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康有效进展,“空壳”“无合作”合作社的存在,也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建立年检制度,才能使管理部门及时正常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正如要畅通道路交通就有必要设立红绿灯一样,因此年检制度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康进展的障碍,而是保障。 适应多业合作的新要求。农民之所以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主体形式,除了为了取得对外交易主体资格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取得税收上的优惠。而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又被限定在“专业”门类之内,难以适应农民对多业联合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出现了实际登记,超范围经营现象的出现。政府之所以提倡合作经济组织,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门槛,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假如在立法中取消“专业”这一限制词,允许农民设立综合性的多业联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并给予同等的税收政策,那么会更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推动现代农业的快速进展。 二、法律规范信用评价,拓宽信贷支持 法律规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价是合作社提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价不能任务化、形式化,应结合年度年检、经营收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系统化、常态化地进行。要让信用等级评定与信贷支持紧密结合起来,要让合作社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得到受益,从而引导和促进合作社重视运作的法律规范与完善,做大做强合作社。 拓宽信贷支持门类。合作社的进展离不开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处理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解决信用信贷外,应拓宽信贷门类,丰富信贷品种,开展生产设备抵押、土地流转使用券抵押,产业收益权抵押等贷款项目,充分解决合作社进展中的过程性资金不足。 三、强化政府服务,建立服务平台 一是开展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合作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