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租赁合同 4 篇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运用权的摊位出租给乙方运用的事宜,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 摊位出租给乙方运用,摊位运用面积为 平方米; 2.甲方同意乙方从事经营 ,乙方增减经营范围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办理经营须要的执照及经营批文; 3.摊位须要的水、电、自然气、供暖及消防等设施由 方负责安装,摊位分户电表、水管、自然气及供暖测量表费用由 方担当。上述设备的运行及修理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可以不包含,自行约定)。 其次条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接着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 1.摊位租金为每月 元(小写: ),合计每年 元(小写: );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的租金和押金,押金为 个月租金,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乙方从其次次付款起先,每次在本月 5 日前支付; 3.自然缘由造成的摊位损坏及照明灯光设施的故障进行修理、更换、保养由 方担当; 4.租赁期间,运用该摊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担当,假如没有要求甲方贴补费用则乙方只需交纳正常用量费用,水、电、气、暖计价标准按政府部门定价执行。乙方干脆或甲方收取(选择其一)统一缴纳; 5.政府各单位、乡政府和村委会收取的城市管理费、消防平安管理费、教化附加等管理费由 方担当,政府部门收取的卫生费用由 方担当(缴纳方式是分开或者统一)。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用摊位销售伪劣商品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报有关执法部门;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运用并爱惜摊位附属设施,因乙方运用不当致使摊位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担当修理费;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或在超市门口及四周设立广告牌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从实际状况动身,共同做好消防、平安、卫生工作; 3.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摊位拥有合法运用权并根据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乙方为所租赁摊位的平安责任人,对该摊位运用平安和防火平安负责,并遵守超市内各项消防平安、用电平安管理规定,不乱接电源,不违章运用电器,违者担当相应的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