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锚索加固监理实施细则18.1 总 则(1)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预应力功索加固工程。(2)细则编制依据:1)施工合同文件及质量监理合同文件。2)SL46-94《波浪式预应力锚固施工法律规范》。3)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4)SL62-94《波浪式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法律规范》。5)合同文件中的其他有关技术法律规范、技术要求等。18.2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1)预应力锚固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建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预应力锚固施工组织设计(措施),报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批,其内容就包括:1)工程概况。2)施工布置及风、水、电面市。3)施工进度计划。4)劳动力配备计划。5)造孔、制浆、张拉等机械设备配置及性能。6)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7)施工测量、锚索监测、试验计划。8)质量保证体系与质保措施。9)安全保证措施。(2)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建单位妄尘而拜安设计及合同要求做好锚索水泥浆及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工作,并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式 4 份至少包括 3 天、7 天、14 天、28 天的试验成果,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3)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4)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包括锚索、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合同文件及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抽样试验,所有资料必须于施工作业前 14 天报送监理机构审查。(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 4 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 1 份,原文件不退回。(6)除非接到的被监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7)假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被监管人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18.3施工过程监理(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法律规范合同要求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安全控制,并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合同及施工技术法律规范、规程要求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