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委托经营合同书水厂委托经营合同书 委托方:**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调查,考虑到乙方在海头镇府所在地经营水厂多年,经营经验丰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头镇红洋水厂的效益,甲方同意将**市海头红洋自来水厂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经营围 **市海头红洋水厂辖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居民
二、提供委托经营使用的设施 **市海头红洋水厂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供电线路、建筑物、管以及库存物等
以上资产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归乙方
三、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 2040 年 5 月 20 日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依法完成对移交的水厂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移交给乙方
2、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天起进行正式的产权及一切档案资产的移交,移交完毕,由乙方接管
3、为使红洋自来水厂顺利运行,甲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培训乙方的工作人员,做到乙方工作人员对水厂的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饮用水企业纯属民生,利润微薄,为了支持该企业的进展,确保解决当地老百姓饮水难的实际问题,甲方免收乙方在委托经营期中的一切上缴费
5、对红洋水厂原有的职工甲方负责安置
6、在供水区内,甲方要保障乙方独家经营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社会矛盾及一切纠纷,甲方必须协助依法处理
8、对未铺设管的村庄,甲方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资金力争把管铺设完善,再移交给乙方使用
9、水厂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但水厂设备需要大修、更换或改造、扩建时,由甲方出面协助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