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 3 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处罚是否适当。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 3 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