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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上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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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试论民事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上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 存在种种弊端,再审管辖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重复性、无限性和选择性等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提级管辖是必定选择。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也主张实行提级管辖。但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如何既充分发挥提级管辖的优越性,又能严格限制其弊病,才是最好的选择。本文首先介绍了现行民事再审案件管辖制度,阐述了其重要性及表现,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及弊端。其次详细论述了提级管辖制度的优越性及不足。最后在利弊衡量基础上提出了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现行民事案件再审管辖制度 (一)规定 民事诉讼始于管辖,诉讼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管辖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大门,再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再审管辖则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第一道大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整个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对再审管辖做出科学、严谨规定,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 1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先由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特点 1、不确定性 各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均享有管辖权,究竟何种情形由谁审,没有严格、明确的标准, 造成了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 2、重复性 多级别、不确定的法院均管辖再审案件,必定使管辖重复和交叉,使再审管辖具备了重复性。 3、无序性和无限性 再审管辖不仅重复,且没有次序,当事人可以向不同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造成了再审管辖的无限。 4、可选择性 管辖的无序和无限,使当事人享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各国的再审管辖往往均由特定级别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但我国却独自例外。 (三)存在的原因 1、制度的参考 世界各国对民事再审管辖的规定有四类: 为使案件及时得到裁判,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422 条第 1 款规定,再审案件专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考虑到再审案件“一事二诉”的特点,德国民事诉讼法给予一审或者原审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422 条第 2 款规定,就同一事件作出前后生效裁判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合并管辖。在比利时,民事再审案件管辖权归最高法院。 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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