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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上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 存在种种弊端,再审管辖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重复性、无限性和选择性等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提级管辖是必定选择
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也主张实行提级管辖
但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如何既充分发挥提级管辖的优越性,又能严格限制其弊病,才是最好的选择
本文首先介绍了现行民事再审案件管辖制度,阐述了其重要性及表现,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及弊端
其次详细论述了提级管辖制度的优越性及不足
最后在利弊衡量基础上提出了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现行民事案件再审管辖制度 (一)规定 民事诉讼始于管辖,诉讼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管辖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大门,再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再审管辖则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第一道大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整个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对再审管辖做出科学、严谨规定,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 1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先由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特点 1、不确定性 各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均享有管辖权,究竟何种情形由谁审,没有严格、明确的标准, 造成了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
2、重复性 多级别、不确定的法院均管辖再审案件,必定使管辖重复和交叉,使再审管辖具备了重复性
3、无序性和无限性 再审管辖不仅重复,且没有次序,当事人可以向不同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造成了再审管辖的无限
4、可选择性 管辖的无序和无限,使当事人享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各国的再审管辖往往均由特定级别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