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楚得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 1 3]171 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得建筑工程得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与结论明确得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就是指建筑工程得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得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得验收活动。地基阶段验收就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得验收。基础阶段验收就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得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就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得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第五条 建设单位成立得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得专业人员组成,并可以成立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二) 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得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得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三) 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四) 有相应得检测人员与检测设备。第六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得,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七条 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得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备案.(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与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得问题有完整得整改记录,影响结构得重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