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楚得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 1 3]171 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得建筑工程得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与结论明确得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就是指建筑工程得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得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得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就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得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就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得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就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得验收
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成立得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得专业人员组成,并可以成立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二) 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得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得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三) 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四) 有相应得检测人员与检测设备
第六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得,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