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法律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
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 3 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 6 小时
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法律规范,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法律规范》(交公路发〔2025〕17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
第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
第九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该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严格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需要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