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建立和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方法
采购人按预算治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即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名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目中通用的采购项目依法托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下同)代理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托付代理协议,明确托付的事项、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托付代理协议能够按年度签订,也能够按项目签订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部分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专门要求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事务能够由主管部门财务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能够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七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畴之外,市政府公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散采购能够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能够托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治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治理职责
采购人负责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