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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为什么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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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为什么失灵 为什么有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会失灵呢?关键在于制度本身有没有内在的说服力和外在的强制力,有没有自我强化的动力机制。 法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理论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树立法治权威的努力常常受到多方面的挑战。从大的方面说,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常常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从小的方面说,我们所在单位制定的一些规章往往会落空。由此有人说,制度的力量是脆弱的,靠制度管人管事都是行不通的。其实,制度固然不可能像自然规律那样可靠、灵验,但是,它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相比,更加可靠;与普通的个人相比,更有力量。然而,为什么有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会失灵呢?关键在于制度本身设计得是否合理,有没有内在的说服力和外在的强制力,有没有自我强化的动力机制。 一项合理的制度必须具有内在的说服力。法律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法律是难以持久地实行的。只有那些能够反映社会生活规律、符合道德法律规范并能促进社会价值目标实现的法律,才能够赢得社会的一致认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从而形成一种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氛围。对于这些具有内在说服力的法律,国家强制力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一种排除作为个别例外的违法行为的工具。法治本质上是巩固道德的,但是用法治来改革道德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削弱制度的内在说服力的因素往往正是道德使命感或者是片面的道德要求。例如,美国1920年通过的宪法第18修正案即禁酒令,是在很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特别是家庭妇女的推动下通过的,最终因无法执行下去而被1933年宪法第21修正案取代,禁酒令在社会生活规律面前宣告彻底失败。再如,我们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它肩负了过重的道德改革使命,以致在引入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既没有增设强制保险制度,也没有保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当空间,因而降低了内在的说服力,削弱了它的可执行性。 一项合理的制度必须具有外在的强制力。亚里士多德说,法治首先要有良法,然后要使良法得到很好的实行。要使法律得到全面的实施,就要及时地排除那些违法行为,就要有一定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能否恪尽职守,不能靠道德来说服,只能靠严密的责任机制。这样的责任机制有两个要素,一是执法者独立于立法者;二是法律效力所及的人有权监督执法者并决定执法者的任免。就拿一个单位来说,制度的落空往往不仅仅是因为制度本身不合理,更主要的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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