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2025 年 5 月 22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进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进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进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制造人居和进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进展,推动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一体化,统筹区域进展,推动区域协调进展,统筹经济与社会进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进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进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进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进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