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2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得决定》已于2025 年 2 月 3 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25 年 2 月 21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得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得改革部署与促进健康服务业进展得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 35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得“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得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管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5 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就是指依据条例与本细则得规定,经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