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根据“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设字[1996]098 号)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造价是指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路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监督和检查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决算;管理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定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讨论工程造价进展趋势。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吉林省交通厅是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省定额投资的国道、省道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地方自行投资及县道(含县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造价站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懂经济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中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业务骨干应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