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薛冰诉杨景森合同纠纷案薛冰诉杨景森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薛冰,男,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发景绿色环保工程XX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6号楼2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XX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杨景森,男,汉族,1934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市机电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14号内7号
委托代理人杨刚(杨景森之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中睦XX公司秘书,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北里5楼1201号
原告薛冰诉被告杨景森合同纠纷壹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薛冰的委托代理人刘洋、梁挥,杨景森的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冰诉称:1992年,原、被告二人共同设计了“再燃式焚烧炉”实用新型专利,且于1993年获得了专利权
2004年,原告获知被告于1992年6月曾将上述专利的图纸卖给了北京鑫华成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鑫华成设备厂),获利2万元,其未将收益分配给原告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图纸转让收益1万元及其利息7135元
杨景森辩称:被告出售给鑫华成设备厂的图纸且不是涉案专利的图纸,而是涉及焚烧炉公有技术的图纸
根据原告举证的图纸,无法做出涉案专利的焚烧炉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被告亦有权实施或转让涉案专利技术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薛冰和杨景森签订了壹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合作设计、开发和推广应用焚烧炉产品;共同寻求生产合作伙伴;开拓市场和营销工作;于合作期间创立的焚烧炉产品共同申请专利;发明人于和合作单位服务期间,不得将专利技术向外单位扩散
双方认可,于签订此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