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工程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以房抵款的操作程序,明确以房抵款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强化以房抵款管理,降低资金运作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所属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范 围第三条以房抵款房源指:存量商品房、新建商品房、其他房源等,并且房屋产权手续齐全,具体如下:一、存量商品房:指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后未售出的商品房
二、新建商品房:指正在开发建设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在建设阶段可划定房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用于抵工程款
三、其他房源:指因动迁、调换的房屋及集团所属企业开发或使用的房屋
第三章 原 则第四条以房抵款的房源销售不得影响各公司商品房正常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各公司须制定抵房计划,上报投资公司计财部、市场部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执行(抵房计划表附后)
第五条以房抵款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须明确抵款总金额、房源、单价、面积、抵付时间、以房抵款相关约定及法律事宜
第六条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须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会签;在确认抵款房源、单价、面积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出入库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公司在办理以房抵款时,须严格执行《工程付款管理规定》,房款与工程款须分别收付,不得直接冲抵,并根据公司请款程序办理
第四章 程 序第八条各公司在签订工程及各类合同、以房抵款协议后,办理以房抵款手续时,要依据在建工程完成产值及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值
经办部门要填制《以房抵款审批表》,审批表中要列明以房抵款的相关内容
(审批表附后)第九条各公司以房抵款审批程序如下:工程部或经办部门填表及提出审批意见预算部或合同协议负责人审批意见营销部审核意见营销副总审核意见财务部审核意见财务总监审核意见总经理审批意见营销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开发商、施工单位、购房人三方抵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