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发文日期2025-04-28 发布说明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 8 月 10 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7 号)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建设部第 1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舞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