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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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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25 年 5 月 11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 OO 六年五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进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六条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 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进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别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进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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