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法律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
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制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
火电单机 300MW 及以上、送变电 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
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方式
原则上采纳邀请招标
也可采纳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纳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 3 家
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