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土心墙坝填筑监理实施细则11
1 总 则(1)本细则依据合同文件、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法律规范和工程验收法律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大坝填筑工程粘土心墙、反滤、过渡、坝壳料及围堰填筑等
(3)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其他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测量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灌浆工程、岸坡支护、加固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等监理,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坝体填筑开工前 28 天,承建单位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及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经签证的上述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 14 天,应将放样测量计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2)在坝体填筑工程开工前 42 天,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机构指示提交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3)坝体填筑工程开工前 42 天,承建单位应根据各料场的复查资料及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坝料料源,提交一份包括各种坝料开采装运卸和碾压试验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大纲报送监理机构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4)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 4 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 1 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批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4 种
(5)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生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形式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 24 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形式许可证
(6)假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