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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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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 【摘要】 金融衍生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无名合同”,并没有在合同法中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如何就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指导,除了依靠合同法总则所作出的总体性规定以外,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分析对在实践中约束该类交易行为,甚至对推断行为效力的至关重要。本文分析衍生交易的射幸性。 【关键词】 金融衍生交易;射幸合同;法律性质 由于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程度不断加深,传统金融产品市场不断推陈出新,使得由传统金融产品衍生而来的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占领了相当的市场规模。衍生交易独特的性质也成为了学术及实践上讨论的重要课题。 金融衍生产品是由货币、利率、股票等基础金融产品为基础派生而来的,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是基于对有关金融资产的未来价值进展趋势进行推断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基础产品价值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效果在缔结合约时是不能确定的,即合约效果不可预见。大陆法系将这种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一、射幸合同概述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并不是必定、确定的,其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否需要履行义务取决于在缔约后某一偶然事件是否发生。抽奖、购买彩票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射幸合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射幸合约是指当事人相互间的一种约定,所有当事人或者其中一当事人或数当事人获得收益还是遭受损失均依赖于某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通过对概念的简单分析推断,所谓“射幸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其合同的法律效果,或者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存在与履行依赖于不确定事件。 二、金融衍生交易协议的射幸性分析 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交易双方或者一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约签订后的相关资产的变化的这一不确定的事实的。另外一种是,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已经确定,但其带给当事人的经济价值―正面的利益或负面的损失,以及损益的程度却仍然取决或依赖于不确定事件。 (一)法律效果不确定的金融衍生交易 此类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期权交易、以及期权交易中特别的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利率上下限交易等。 远期利率协议是交易双方设定未来某时点上的约定利率,并规定期满时,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约定利率与结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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