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 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债权登记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 异议有 异议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确认之诉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 53 条]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54 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