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劳动法》的比较和浅谈级别工资制度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认真的比对 1931 年 11 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 1994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真的发现很多令人惊喜和感慨的东西
对 比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 则①确定保护劳工权利的绝对原则和劳动条件效力合同制度为进展经济、确定劳资双方权利和责任、国家责任、权利维护方和管理责任方
雇 佣的 手续②直接控制的统一平台雇佣制度,排斥私人代理及利用雇佣牟利的行为调动各方力量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对劳动者职业培训考核定级发证许可才能上岗的控制制度
集 体合 同与 劳动 合同③强调劳动条件的底线决定性和集体合同的普遍维护性质强调劳资平等协商,确认书面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工 作时 间和 休息 休假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的强制执行特征及强化对例外情形的控制管理强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的“应当性",对例外情形予以规定法律规范,但没有强制性和底线性的管理特征
工 资⑤确定工资的绝对保障性,强调不管工人干的如何,收获就是必须的,最低工资必须给
完成你的活了的,那就得付中等工资,低了那肯定不行
谁让你雇佣人家了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民营私有企业实行“不能再低了
"的底线管理
而对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实行职业培训考核定级的级别工资制度
女 职工 和未 成年 工特 别保 护⑥从女工、青工、童工的生理特点和劳动安全出发,诸如女工的生育哺乳产假,青工童工的弱小和劳动生疏及补充教育都一一顾及,同时再次确认劳动条件的底线决定性
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特点,也一一作出规定,对违反情形强调国家不允许和禁止的态度
劳 动保 护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