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经2025年1月19日全体例会成员决定,根据《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文件》(冀治空饷〔2025〕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一.《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文件》第四条 处理政策 3、长期病假(两个月以上)、以病假名义不在岗人员。(1)病假手续和待遇。休病假人员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有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治疗期间应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12)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4、长期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人员。工作人员休事假应有经过单位批准的事假条,事假期间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规定计发或停发工资,未按此规定核减或停发工资的,从其应核减、停发工资之日起计算,核减或停发并收回多领的工资。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具体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别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2)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声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3)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4)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或处分。②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③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判教育或处分。5、旷工人员。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