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法律规范(2025 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25-2025 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 (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
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例会,讨论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育、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究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 (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