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法律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举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 18-60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 80 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九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