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老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仔细备课上课,仔细批改作业,仔细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怀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卑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养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育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进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法律规范,举止文明。关怀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究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幼儿园、特别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老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第四条 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卑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