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老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仔细备课上课,仔细批改作业,仔细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怀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卑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养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育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进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法律规范,举止文明
关怀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究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幼儿园、特别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老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