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工作纪律,对全体职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 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 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治空饷[2025]5 号)的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审批规定(一)职工因公外出请假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须在外出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普通职工外出,5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 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2.副科级干部外出,3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 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3.各科室及实体单位负责人外出,3 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 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返回单位后到办公室领取出差审批单履行报销手续
4.副处级干部外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
5.职工外出前应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外出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需及时向批准人报告
(二)职工因私请假规定职工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无故旷工
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普通职工请假,5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