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合同模式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纳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纳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纳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纳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纳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纳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纳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