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文件编号HD/C-13—2025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版本号A 版第 0 次修改1、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1 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2 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工作程序4
1 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4
1 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若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应商 3 天内、本省供应商5 天内,外省供应商 7 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经供应商同意,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
含有 A 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②
含有 B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5%处罚;③
含有 C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3%处罚;④
含有 D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1%处罚;4
3 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同批同种不合格(缺陷)可免于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缺陷)的处罚
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应商注明的数量为依据
4 供应商送货时,假如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按 1000 元/次进行处罚
ROHS 物料送货时混料或送错料,第 1 次处罚 10,000 元,第 2 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