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考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对供应商进行阶段性的评估与考核,鼓舞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交货期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改善,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共同进步
第二条 适用范围进行过 A、B 类化工原辅料物资采购的所有供应商
第三条 职责(一)采购单位负责考核标准、考核文件、考核计划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二)采购单位、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及企业管理部参加供应商的考核工作
(三)分管副总负责审批考评结果
第四条 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考核第五条 考核内容(一)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二)价格考核(1) 是否根据合同规定价格进行供货;(2) 是否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调整价格并及时提供信息;(3) 提供的价格是否低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4) 价格是否有下降空间
(三) 交货考核是否根据合同内规定的交期和交付方式提供货物; (四) 质量考核(1) 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2) 是否存在因包装、工艺、材料缺陷产生的质量问题
(五)服务考核(1) 售前服务是否周到、全面;(2) 售后服务是否及时、良好,出现问题是否可以及时解决
(六)其他考核 管理、生产技术、人员水平等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分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对其经营资格、信誉、服务、采购标的、质量等进行考核评分,填写《供应商考核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年 11 月初至 12 月底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评分结果(一)合格供应商: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81-100分的列为甲级合格供应商,增加采购份额;71-80 分的列为乙级供应商,列为合格供应商继续正常采购;61-70 分的列为丙级供应商,暂停采购并要求整改;60 分以下的列为丁级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列表中删除
(二)备选供应商:根据考核结果,得分在 70 分以上的,列为合格供应商,70 分以下的,从备选供应商中删除
(三)没有进行过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