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信回访制度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防止来信来访人重复写信或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复信回访范围: 1 、凡是署名 来信或来访,办理机关均应复信回访。 2、带有一定倾向性、热点、难点、群众反映强烈、估计可能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匿名信也应回访。 二、复信回访办法: 1、凡署名信访问题,经仔细调查核实后,有必要找信访人调查核实的,要找信访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必须与信访人见面. 2、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的,影响较大或虽属于匿名来信,但已知是谁写信,又不好公开找写信人的,可在适当范围、适当场所公开处理结果。 三、复信回访方式: 1、与信访人直接见面。 2、信访人留下详细地址或电话号码的且直接见面困难,可写信或打电话进行回访. 3、信访人署名、但无详细地址或电话号码查找困难的,可请求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组织协助查找。 四、要求: 1、办理机关在复信回访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依照法规政策解答问题。 2、如实向信访人反馈组织上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3、耐心细致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仔细分析妥善处理信访问题,能当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要做出解释,提出终结日期。不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讲清到何部门去解决。 五、材料上报及归档: 办理机关要妥善保管复信回访材料,该上报的及时上报,案件结束后一并收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