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买店面协议书陈美英(以下简称甲方)与陈海英(以下简称乙方)陈绍龙(以下简称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处店面,为明确双方拥有此处店面的产权股份,特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本店面位于台江鳌峰街道鳌江路 8 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 C1-C4 连接体 2 层 066 商铺,该店面面积为 96。1 平方米,其中套房面积 77.16平方,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 R 字第 1102830 号,于 2025 年 01 月 12 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向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二、此处店面总价值为 302.4670 万元,折后为 296.417 万,其中甲方出资该店面总值 80%,即为 245.1342 万元,乙方出资该店面总值 10%,丙方出资该店面总值 10%,为 30.64177 万元,共同向银行贷款 148 万元整,分十年按产权所占比例还清。三、甲、乙、丙三方根据购买时出资的比例,共同约定甲方占此产权的80%股份,乙方占此处产权的 10%股份,丙方占此处比例产权的 10%股份,今后此处店面出售时,甲方分得此处店面出售总额的 80%,乙方分得此处店面出售总额的 10%,丙方分得此处店面出租售总额的 10%,甲、乙、丙三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四、甲、乙、丙三方有一方提出出售此处店面时,另二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价格以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若甲、乙、丙三方都不要此处店面,则有共同出售总值,甲方分得 80%,乙方分得 10%,丙方分得 10%。五、本协议甲、乙、丙三方自愿邀请第四方作为监督方,以作协议的公证性,遇有甲、乙、丙三方不能协调的事项,由监督方出面作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由三方诉讼于法律争决.六、甲、乙、丙三方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必须在本本议上签字见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补充:购买此处店面的产权契税、土地税等所有费用都已产权所占比例付清.即甲方支付 80%,乙方支付 10%,丙方支付 10%。甲方: 配偶:乙方: 配偶:丙方: 配偶监督方: 2011 年 0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