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进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进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第四条 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进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进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