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如何入港指南 为法律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一章 受 理 一、 受理部门 (一) 内地居民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含地区、地级市、直辖市,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进入香港后需办理延期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
进入澳门后需办理延期签注或者赴香港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3、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的,由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申请事由和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