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劳动争议审理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将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8 条款界定受案范围明确诉讼主体等五方面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案件以及因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引出的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酬劳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和 5 月 1日相继施行.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个司法解释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加大对下监督指导力度。 该司法解释共 18 条,主要规定了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此类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