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创优工程奖惩制度 第一条、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 5 万元. 2、工程质量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飞天奖”),奖励 3 万元。 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奔马奖”),奖励 2 万元。 4、工程质量获得县(县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 1 万元。 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级(总公司)优质结构工程奖(如“建投结构杯”),奖励 3 万元。 6、同一项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7、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别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8、参加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加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 1/5 计. 9、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10、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 第二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施工场地,奖励 5000 元。 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施工场地,奖励2000 元。 3、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判的施工场地,罚款 5000 元。 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判的施工场地,罚款 2000 元。 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判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三条、新闻曝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判的施工场地每次罚款 10000 元。 2、受报纸曝光批判的施工场地每次罚款 10000 元。 第四条、技术资料和保修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套技术资料原件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公司存档,如未上交,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押金,年终结算时给予预扣,一年结算一次。2、由于项目部原因,若资料不能上交公司存档,押金作罚款处理。 3、竣工工程必须根据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回访保修,资料押金、保修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质量管理处罚1、项目部无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罚款 1000 元。 2、项目部无详细的质量计划,罚款 200 元. 3、项目部质量员、资料员无证上岗,各罚款 500 元。 4、项目部与分包无质量责任书,罚款 500 元。 5、施工用的测量计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定的,每一件(项)罚款 100 元;施工现场缺测量计量工具,每一件(项)罚款 200 元。 第六条、施工质量问题处罚 1、钢筋表面严重生锈,有油渍、漆污每处罚款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