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创优工程奖惩制度 第一条、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 5 万元
2、工程质量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飞天奖”),奖励 3 万元
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奔马奖”),奖励 2 万元
4、工程质量获得县(县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 1 万元
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级(总公司)优质结构工程奖(如“建投结构杯”),奖励 3 万元
6、同一项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7、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别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8、参加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加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 1/5 计
9、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10、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
第二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施工场地,奖励 5000 元
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施工场地,奖励2000 元
3、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判的施工场地,罚款 5000 元
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判的施工场地,罚款 2000 元
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判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三条、新闻曝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判的施工场地每次罚款 10000 元
2、受报纸曝光批判的施工场地每次罚款 10000 元
第四条、技术资料和保修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套技术资料原件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公司存档,如未上交,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押金,年终结算时给予预扣,一年结算一次
2、由于项目部原因,若资料不能上交公司存档,押金作罚款处理
3、竣工工程必须根据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