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文明单位推举、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开展,制订本办法一、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包含《考核细则》、二、有关情况 1、申报条件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前 12 个月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申报前 12 个月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考核细则》的设计 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 、特色指标 8 个测评项目,共 28 条测评内容,满分为 105 分
3、考核方法 主要采纳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征求意见六种方法
各类数据、材料以考核年度的数据、材料为主
项目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计分Ⅰ—1组织领导(14 分)Ⅱ—1加强理论学习扎实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制定理论学习相关制度(县级以上单位要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有常态化的活动载体;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习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5Ⅱ-2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相关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根据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2Ⅱ—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教育活动;廉政制度健全完善
(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本项不得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取消评选资格
)2Ⅱ-4加强创建机制建设有创建工作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创建年度计划及具体创评方案,目5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经费投入
Ⅰ-2道德建设(32分)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