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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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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法律规范有序劳务队伍使用考核机制,确保公司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伍包括:管道类施工劳务队伍、综合类建设工程劳务队伍.第二章 劳务队伍使用原则第三条 公司承接的市场综合类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讨论决定劳务队伍选择.第四条 由公司独立完成的各类管道工程由工程施工部负责人依据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择优选用.第五条 工程施工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三章 劳务队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管理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该公司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第七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 每个劳务队伍至少办理 6 名专业施工人员的意外损害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第九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关的工具机械设备,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高效.第十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施工现场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法律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的准入实行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质量、安全保证金是 5000 元。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1)、将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2)、安全、技术等人员配备不足,擅自进行作业施工的;(3)、对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除的;(4)、施工期间违章作业,且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5)、工程质量未限期整改的; (6)、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施工期间发生影响公司声誉行为被用户投诉的。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四章 劳务队伍的备案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获准进入的劳务队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相关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6 名劳务人员保险单(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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